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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言絮語:為教學生無懼上法庭

最近收到了裁判官頒下的判詞,歷時三年半的學生紀律案件終告一個段落。

事緣一位夜校學生上課時喧嘩、辱罵同學和老師,經多番勸喻教育,她仍然不斷干擾師生上課,引起同班同學群起表示不滿,行為已到要採取紀律行動。為給予學生改過機會,校方先是發出警告信,但學生沒有改善,還在課堂上吐口水,於是發出三天停課令,學生復學後竟然變本加厲,在堂上拍攝其他同學,校方唯有命令她即時停學。雖然如此,為照顧學生能滿足政府資助的要求,校方特別酌情容許她在被開除後參加考試,可惜她沒有出席,一次一次的浪費了學校的好意,還走去審裁處狀告學校違約,要求數千元的現金賠償。

審裁處的門檻很低,只要遞交自己寫的入稟紙和手續費就成案,執行紀律、維護課堂秩序的校方便成了被告。在我們看來,狀紙的內容邏輯矛盾,思緒混亂,事實模糊,連校方即被告人是誰也搞錯了,肯定是無理誣告。不過,法律顧問的勸告是庭外和解,提供賠償,否則校方不單要耗費時間精力和人手,如果提交法庭的文件要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費用還動輒以萬元計,遠超學生的索償金額,絕不合算。

不過我們決定應訊,在兩年半審理期間,我們整理提供了數十項證據文件,多次內部開會,數次派代表出庭。反而這位學生缺席聆訊,被法官裁決敗訴,不過,審裁處容許申索人申請廢除裁斷,再次開庭聆訊,事件要再多花半年才告完結。其實,近十年港專為執行紀律,多次要應對平機會、消委會的調查,教育局在早年也介入部分投訴,甚至暗示校方息事寧人。平機會的那次事件調查了半年,學生因無心向學而多次缺席以至失去考試資格,卻以胃病為由向當局控告校方殘疾歧視,要推翻學校決定。那次我甚至要準備被判有罪。

港專不惜面對法律訴訟亦堅持執行紀律,目的只為維持正氣校風,教育好學生。但香港的制度,卻令這些作為變成高風險高代價,如果所有教育機構都為省事而息事寧人,學校還可以教育學生嗎?

作者為香港專業進修學校及港專學院校長,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電郵:president@hkct.edu.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