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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言絮語:「公眾利益」與「非法行為」

法改會上周建議就電腦網絡罪行制定全新的法例,涵蓋非法截取或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等罪行。法改會這個建議,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筆者認識不少人和學校已深受困擾多時,甚至飽受其害,例如被人「起底」,被黑客勒索等,苦不堪言。 
 
新立法將涵蓋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等五類罪行。委員會還建議,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簡單來說,新法例將禁止未得同意下入侵電腦系統、偷取或篡改電腦內的資料、控制或改變電腦的行為,以及提供或管有進行上述罪行的軟硬件工具等。 
 
香港這方面的法律規管已經落後多時,令大眾受害,而更大危機和損失還會隨著網絡科技更普及而陸續出現,但媒體上懷疑聲音仍佔主導,其中常見而「通用」的質疑,就是擔心「誤墮法網」和有損維護「公眾利益」,例如說罪行介定太闊又欠清晰,一般人難以確定是否犯法,而媒體會因此失去「揭發」社會問題的手段和途徑等等。 
 
這種泛泛之言,是對香港法治社會的誤解和對公眾的誤導,最近一個法庭個案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終審法院本月中裁定,2019年的一次衝突中被告因藏有膠索帶而被控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的罪名不成立,法庭認為膠索帶非為束縛人身而製,亦不屬束縛人身工具和攻擊性武器,所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換言之,是控方用錯罪名。由此可見,香港法治制度下,法官是非常嚴格的審視控罪是否成立,甚至從條文的立法與修訂歷史來確定法律條文的準確原意。 
 
近幾年,「違法達義」搞亂了法治概念,以「公眾利益」為名而鼓勵不擇手段,而從法庭來說,判斷的標準只有「非法」與否。法改會認為,對科技罪案,「公眾利益」不是合理辯解,關鍵在於意圖是否不誠實,被告要說服法庭接納,他的行為沒有不誠實意圖。我們要趁這個諮詢機會,好好的向社會和青少年釐清法治概念,撥亂反正。 
 
作者為香港專業進修學校及港專學院校長,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電郵:president@hkct.edu.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