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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言絮语:“公众利益”与“非法行为”

法改会上周建议就电脑网络罪行制定全新的法例,涵盖非法截取或非法干扰电脑数据等罪行。法改会这个建议,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笔者认识不少人和学校已深受困扰多时,甚至饱受其害,例如被人“起底”,被黑客勒索等,苦不堪言。 
 
新立法将涵盖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等五类罪行。委员会还建议,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程式或数据,并意图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应构成加重罪行。简单来说,新法例将禁止未得同意下入侵电脑系统、偷取或篡改电脑内的资料、控制或改变电脑的行为,以及提供或管有进行上述罪行的软硬件工具等。 
 
香港这方面的法律规管已经落后多时,令大众受害,而更大危机和损失还会随著网络科技更普及而陆续出现,但媒体上怀疑声音仍占主导,其中常见而“通用”的质疑,就是担心“误堕法网”和有损维护“公众利益”,例如说罪行介定太阔又欠清晰,一般人难以确定是否犯法,而媒体会因此失去“揭发”社会问题的手段和途径等等。 
 
这种泛泛之言,是对香港法治社会的误解和对公众的误导,最近一个法庭个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终审法院本月中裁定,2019年的一次冲突中被告因藏有胶索带而被控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的罪名不成立,法庭认为胶索带非为束缚人身而制,亦不属束缚人身工具和攻击性武器,所以控罪条文不适用,换言之,是控方用错罪名。由此可见,香港法治制度下,法官是非常严格的审视控罪是否成立,甚至从条文的立法与修订历史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原意。 
 
近几年,“违法达义”搞乱了法治概念,以“公众利益”为名而鼓励不择手段,而从法庭来说,判断的标准只有“非法”与否。法改会认为,对科技罪案,“公众利益”不是合理辩解,关键在于意图是否不诚实,被告要说服法庭接纳,他的行为没有不诚实意图。我们要趁这个谘询机会,好好的向社会和青少年厘清法治概念,拨乱反正。 
 
作者为香港专业进修学校及港专学院校长,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电邮:president@hkct.edu.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