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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言絮语:三票提名票的联想

由于版面假期,提早了一周交稿。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通过后的第二天,笔者与一众港区政协听曾国卫局长简报,大家开始意会到,在立法会三种选举方法中将分别各有一个提名权,提名一位候选人。而参选人亦必须取得不同界别选委的足够数量提名,才有机会成为候选人。

会后大家打趣说,如果提名的人中有人被国安理由否决,提名的政协是否有政治责任呢?如果提名的三人中有两人甚至全部三人都因国安理由被否决,提名的选委可能很尴尬了。由此推广,参选人的诚信、修养、知识、能力等质素,将来一旦出事,提名的选委都不能完全切割关系。由于每名选委只可提名三个立法会参选人,相信大家一定会十分小心谨慎的行使提名权。

在北京参加两会期间,我接受了两份外国媒体访问,记者问,人大的决定是否剥夺了港人的民主权利,我说,这个问题本身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很容易触动民众情绪,适合用作政治动员,香港过往就是这样陷入思想混乱的。我们应该进一步问,究竟剥夺了什么?少了什么?客观来看,一般市民原来的提名权和投票权都没有减少。

至于在新选举制度下,有那些人会失去参选机会?目前最好的参考是正在立法会审议的《公职条例草案》所引入的负面清单。关心选举权利的应该去阅读和思考,这九种行为的人是否不应出任立法会议员。中央现在对香港选举制度的修改,把以往模糊的地方清晰化,人人都知道每个行为对日后参选的影响;再者,负面清单所排除的行为,并无歧视任何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至意识形态,结果的可预见性,公开公平的适用性,正是法治社会的特征。

由后过渡期算起,香港沿著过往的“民主选举”路已经走了超过三十年,香港社会进步了多少?收入分配公平了多少?住屋环境改善了多少?青少年品行提高了多少?社会风气高尚了多少?把出卖国家和香港的人、缺乏诚信修养知识及能力的人筛除出候选人行列,可能是香港对世界民主选举制度的贡献。

作者为香港专业进修学校及港专学院校长,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电邮:president@hkct.edu.hk